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重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提取基数问题的通知
( 2010 年4 月16 日电专字〔 2010 〕 1 号)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各省级管委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发后,个别地区出现缴款单位将全部票房收人扣除营业税以后,再计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错误作法。为明确电影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将现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的《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 2006 〕 115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人,按5 写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人为基数计算缴纳电影专项资金。例如,某影院月票房收人为100 万元,应缴营业税为3 . 3 万元(100 万元×3 . 3 % ) ,应缴电影专项资金为5 万元(100 万×5%)。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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